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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後,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雙方願意續約,得依原決標條件續約2年(113年度至114年度),增購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113年度至114年度依111年度原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與廠商增購。
(二)機關每年有17萬元之增購權以符需求。
(三)本採購案後續擴充金額為408萬元整。(111年度後續擴充金額17萬元 + 112年度後續擴充金額17萬元 + 113年度預估預算金額170萬元 + 113年度後續擴充金額17萬元 + 114年度預估預算金額170萬元 + 114年度後續擴充金額17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設立營業,依法納稅,可承攬本案需求規範書要求事項之廠商。
2.本案禁止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3.投標廠商需為臺灣銀行採購部「租賃影印機」之現任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商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至非屬公司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則免,惟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需為臺灣銀行採購部「租賃影印機」之現任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商,並取得原廠授權證明,廠商投標時需檢附原廠授權證明文件。
4.投標標的中文型錄(須標示出投標型號及符合之規格)或產品說明書(須標示出符合之規格),如為原文型錄或產品說明書應並附中文譯本。不得逕以本署之招標規範作為規格文件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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