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Y06 已決標公告

內政部警政署印製110年版「警政保護婦幼工作教育手冊」暨「婦幼警察業務釋示函令輯要」各600冊招標案

內政部警政署 決標日:110/11/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昆毅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16,000
原始預算
$ 500,400
底價金額
$ 492,000
決標折數
84.5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
機關代碼 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彥皓
聯絡電話 (02)23219011#6656
機關代碼 3.1.1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聯絡人 陳彥皓
聯絡電話 (02)23219011#6656
傳真號碼 (02)23512118
電子郵件信箱 ps721045@np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應本署可能臨時加印之需求,於完成驗收之翌日起半年內,本署有以決標價格(內含郵運費、稅金)增購總冊數百分之九十五以內數量之請求權。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1/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1/24 17:00
開標時間 110/11/25 14: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忠孝樓1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5,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有案之印刷業(印刷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承製廠商領得該書法令資料內容後,除應將排版與送領資料人員之聯絡電話,提供予本署(防治組),且承製廠商應於本署一、二、三校等各校完成通知後,儘速領回(早上通知,至遲於當日17時30分前領回;或下午通知,至遲於翌日【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中午12時30分前領回)更新該校內容,再送回本署核對。領回當日不算入編排期限,實際修改及領取逾期之日數則均算入編排期限,逾期一日以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罰,其罰款在總價款內扣除之,逾期超過十個日曆天以上,本署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及標價偏低差額保證金。 (二)一校由承製廠商負責依本署所提供之電子檔案或書面資料繕打印出,以供本署校對,另各校資料需提供2份,其中1份以供留存本署備查。 (三)廠商於第二校領回更新後,應即提供該書印製草稿樣本予本署作第三校最後核對,以憑定稿。 (四)已定稿(指承製廠商於三校完成修改後經本署確認【含封面】不再增、刪或變更之意)之內容經本署及承印廠商確認後,如於印刷時發生錯誤,應由承印廠商負責,如因而採減價驗收者,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1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一倍之違約金。 (五)自廠商領得該書資料內容之翌日起算,至定稿日止,扣除本署各校所使用之日數,廠商實際編排日數不得超過20日曆天(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如有逾期應比照交貨期限之逾期罰款計算基準計罰。 (六)自定稿翌日起30日曆天內完工交貨(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但定稿開始印製前,如法令有異動時,承製廠商應無條件配合更新。但得經雙方協商書面同意後,延長交貨期限。 (七)驗收合格後,廠商應於驗收翌日起15日內(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運送及寄發完畢。每逾1日,則罰印製總價款百分之三至改善為止;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八)打樣費及貨品所需運費概由廠商負責。 (九)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特別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1/2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
機關代碼 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彥皓
聯絡電話
(02)23219011#6656
機關代碼
3.1.1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聯絡人
陳彥皓
聯絡電話
(02)23219011#6656
傳真號碼
(02)23512118
電子郵件信箱
ps721045@np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應本署可能臨時加印之需求,於完成驗收之翌日起半年內,本署有以決標價格(內含郵運費、稅金)增購總冊數百分之九十五以內數量之請求權。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1/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1/24 17:00
開標時間
110/11/25 14: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忠孝樓1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5,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有案之印刷業(印刷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承製廠商領得該書法令資料內容後,除應將排版與送領資料人員之聯絡電話,提供予本署(防治組),且承製廠商應於本署一、二、三校等各校完成通知後,儘速領回(早上通知,至遲於當日17時30分前領回;或下午通知,至遲於翌日【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中午12時30分前領回)更新該校內容,再送回本署核對。領回當日不算入編排期限,實際修改及領取逾期之日數則均算入編排期限,逾期一日以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罰,其罰款在總價款內扣除之,逾期超過十個日曆天以上,本署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及標價偏低差額保證金。 (二)一校由承製廠商負責依本署所提供之電子檔案或書面資料繕打印出,以供本署校對,另各校資料需提供2份,其中1份以供留存本署備查。 (三)廠商於第二校領回更新後,應即提供該書印製草稿樣本予本署作第三校最後核對,以憑定稿。 (四)已定稿(指承製廠商於三校完成修改後經本署確認【含封面】不再增、刪或變更之意)之內容經本署及承印廠商確認後,如於印刷時發生錯誤,應由承印廠商負責,如因而採減價驗收者,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1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一倍之違約金。 (五)自廠商領得該書資料內容之翌日起算,至定稿日止,扣除本署各校所使用之日數,廠商實際編排日數不得超過20日曆天(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如有逾期應比照交貨期限之逾期罰款計算基準計罰。 (六)自定稿翌日起30日曆天內完工交貨(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但定稿開始印製前,如法令有異動時,承製廠商應無條件配合更新。但得經雙方協商書面同意後,延長交貨期限。 (七)驗收合格後,廠商應於驗收翌日起15日內(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運送及寄發完畢。每逾1日,則罰印製總價款百分之三至改善為止;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八)打樣費及貨品所需運費概由廠商負責。 (九)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特別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1/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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