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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完成印刷樣品定稿之次日起45日內。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廠商填列聲明書時,請注意「附註」之規定,並應用印,未用印者不得補正。
4.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或衛生署「醫療用衣物(I.4040)」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證件上藥商名稱或製造廠名稱需與投標廠商相同,如不同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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