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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實際投保人數須於締約後,本署發文全國警察機關調查後確定,調查後投保人數如有增減,均仍依廠商得標單價辦理。
二、承保本年度之保險公司得在雙方合意下,以書面方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後續擴充。
1、期間:1年。
2、投保人數:以前1年實際投保人數為次1年度預估投保人數(倘有增減,廠商不得要求任保賠償)。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會客室
截止投標
105/09/27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5/09/28 14:3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5/09/29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23219011#6671))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忠孝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14個日曆天內,以書面提交「團體意外保險要保書」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保險業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時,依招標文件備齊資格文件投標。且相關文件如下(各證件影本應加蓋公司印章):
(一)國內廠商應提出合法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立案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國外廠商應提出國外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檢附經本國任一地方法院公證或本國駐外機關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國內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或最近一期之前一期納稅證明(如為新設立不及提出第一期納稅證明者,依法令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國外廠商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足資證明尚未破產之文件,並檢附經本國任一地方法院公證或本國駐外機關認證之中文譯本。
(五)具有產險或壽險公會會員者。
(六)公司105年上半年之資本適足率須200%以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27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