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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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需求單位:蔡明憲(5168)、採購單位:鄧素如(5051)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90,000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承作拉線式或自立式鐵塔保養之經歷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廠商人員具政府機關可訓練單位之高空作業結業證書。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本案預算來源係內政部警政署107年度第一預備金,未獲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備前先予保留決標,俟經費於107年度內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本案預算來源係內政部警政署107年度第一預備金,未獲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備前先予保留決標,俟經費於107年度內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