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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3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因本案經費俟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始為有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爰本案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並配合本廠預算分配期程,另案通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招標方式為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本次公告業經簽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逕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因本案經費俟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始為有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爰本案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並配合本廠預算分配期程,另案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得標廠商應經本廠通知簽約翌日起225日曆天內,完成設備交貨、安裝、建置、測試、教育訓練及應交付之文件等工作。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親自上網領取,本廠不提供現場領取招標文件及寄送招標文件。
(一)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餘詳如各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