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PB1131212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南港駐地空調及冰水主機相關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精陞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82,000
原始預算
$ 220,000
底價金額
$ 195,000
決標折數
93.3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機關代碼 3.1.1.3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巫慶家
聯絡電話 (02)23113658
機關代碼 3.1.1.31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 (臺鐵臺北車站)
聯絡人 巫慶家
聯絡電話 (02)23113658
傳真號碼 (02)23319247
電子郵件信箱 wcj1024@rpb.np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7 17:00
開標時間 113/12/30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本局3樓會議室,由臺北車站西二門進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 (臺鐵臺北車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領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核發之登記證書及有效期內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於經濟部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為「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等級為丙等(含)以上,其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三)至少1名員工領有冷凍空調裝修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並檢附技術士證照影本。 (四)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廠商履約能力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投標文件應 裝入標封內1次投郵(送達),並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分開郵寄(送達)或逾時寄(送)達者,均屬無效;標封如未填具廠商名號(含地址、負責人名稱)及招標標的名稱,亦屬無效標。 (二) 所投標單等資料如有不符、不全、塗改後漏蓋印章或附帶條件者均概作無效。所投寄(送)標單等件寄(送)出後不得要求更改、補充或撤回。 (三) 投標廠商如未依本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招標文 件之規定者,如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 決標予該廠商。 (四) 本採購案之開標,若需減價、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辦理減價、比 減價格者,視同放棄。 (五)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本案限制減價次數為3次。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1.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巫慶家
聯絡電話
(02)23113658
機關代碼
3.1.1.31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 (臺鐵臺北車站)
聯絡人
巫慶家
聯絡電話
(02)23113658
傳真號碼
(02)23319247
電子郵件信箱
wcj1024@rpb.np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7 17:00
開標時間
113/12/30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本局3樓會議室,由臺北車站西二門進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 (臺鐵臺北車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領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核發之登記證書及有效期內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於經濟部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為「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等級為丙等(含)以上,其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三)至少1名員工領有冷凍空調裝修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並檢附技術士證照影本。 (四)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廠商履約能力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投標文件應 裝入標封內1次投郵(送達),並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分開郵寄(送達)或逾時寄(送)達者,均屬無效;標封如未填具廠商名號(含地址、負責人名稱)及招標標的名稱,亦屬無效標。 (二) 所投標單等資料如有不符、不全、塗改後漏蓋印章或附帶條件者均概作無效。所投寄(送)標單等件寄(送)出後不得要求更改、補充或撤回。 (三) 投標廠商如未依本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招標文 件之規定者,如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 決標予該廠商。 (四) 本採購案之開標,若需減價、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辦理減價、比 減價格者,視同放棄。 (五)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本案限制減價次數為3次。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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