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3123室
電子郵件信箱
queen70429@rpb.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3123室
開標地點
本局3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由臺北車站西二門進入)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方式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窗口(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3123室,由臺北車站西二門進入)
履約期限
立約(承)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委託契約所規定之工作事項並報局,依機關指定時間地點至現場做簡報,必要修正時,於通知7日內報函修正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資格文件:
1.領標證明:投標廠商應提出本案當次招標公告之領標憑證,電
子領標者應有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現場領標者應有現場領
標證明,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
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
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
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
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履約能力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
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
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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