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uo81911@dns.ap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送達或專人送達本局收發室,以收發室所登記時間為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90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須為國內合法納稅之廠商。
(二)廠商投標內容需符合本案規格書第二條-「不斷電系統1部規格」所列之各項規範,檢附原廠型錄或其他佐證文件證明
(三)餘詳如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簽奉核定規格書增列第2條第6項:「供電時間:滿載供電10分鐘(含)以上,電池為閥調式鉛鈣免加水式,電池箱須為防鏽烤漆箱體」。
檢舉受理單位
本局督訓科: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電話:03-3832235,傳真:03-3931466。
內政部政風檢舉信箱:台北郵政8-82號信箱。
疑議、異議受理機關:同招標機關。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所需用之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則本局將配合修訂,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廠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或未能於主持人宣佈開標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簽到完妥者,視同放棄。
截止收件日本局如因天災停止上班時,截止收件期限及開標日期均順延1日。開標當日本局如因天災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期則順延1日,開標時間不變。
本案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本須知、開標會議紀錄與投標文件,於簽約時均列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契約同。
餘詳投標須知。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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