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uo81911@dns.ap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送達或專人送達本局收發室,以收發室所登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曆天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國外(僅限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國家)合法納稅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或其代理廠商須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明;開標當日,該文件應在有效期限內。
三、投標廠商須檢附至少1名任職(如勞健保或在職證明等)於該廠商之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認可之政府許可原子能管理機構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
四、具有維修、維護本案固定式空運貨櫃檢查儀或售後服務證明能力(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或已取得原供應廠商提供產品銷售、維修、供應備件、售後服務之授權證明書)。該證明文件須為原廠106年度有效之證明文件。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六、投標廠商所附資格文件若如為外文,須經翻譯為中文譯本,並經翻譯公會、民間公證人、法院等認證或公證,依序裝訂成冊及標列頁次、序號,以供審查。
七、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舉受理單位
本局督訓科: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電話:03-3832235,傳真:03-3931466。
內政部政風檢舉信箱:台北郵政8-82號信箱。
疑議、異議受理機關:同招標機關。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所需用之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則本局將配合修訂,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廠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或未能於主持人宣佈開標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簽到完妥者,視同放棄。
截止收件日本局如因天災停止上班時,截止收件期限及開標日期均順延1日。開標當日本局如因天災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期則順延1日,開標時間不變。
本案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本須知、開標會議紀錄與投標文件,於簽約時均列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契約同。
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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