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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決標翌日起1年內,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得以原契約標單內單價金額續約核實付款,請得標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之30%(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05萬8,4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空警察局407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完成量身、製作及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包括經營紡織或服飾或成衣批發或百貨批發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二、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合法納稅之廠商。
三、本案採購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採購標的,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四、投標廠商應準備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各項投標文件及各項廠商資、規格證明以供審查(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標廠商提供相關文件正本核對)。
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六、餘詳如招標公告。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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