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WS653@apb.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自決標翌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以換文方式,得以原契約標單內單價金額續約核實付款,請得標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之20%,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46萬6,44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空警察局407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立約商應自決標翌日起170日曆天內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合法納稅之廠商。
(三)本案採購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採購標的,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四)投標廠商應準備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各項投標文件及各項廠商資、規格證明以供審查(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標廠商提供相關文件正本核對)。
(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六)詳如投標須知及規格需求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