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p661233@apb.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行政大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空警察局407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150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僅限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締約國】合法納稅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或其代理廠商須具有我國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件。
三、投標廠商或其代理廠商必須具有所報手提式X光檢查儀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能力。
四、餘詳招標規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參標廠商應具有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資格,於投標時需檢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頒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書(須在期限內)資格影本、輻防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證書影本及前述人員任職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影本供審查,上述資料若無法提供,視同資格不符。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原生產廠商開具之證明文件,例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ㄧ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或已取得原供應廠之提供維護技術、原廠零件承諾、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儀器維修能力文件等…證明文件,以上投標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檢附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附加說明
一、自決標翌日起150日曆天(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內完成各項作業,並報請驗收。
二、餘詳招標規範之交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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