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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空警察局407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以日曆天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合法納稅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或其代理廠商須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明(應於開標日仍在有效期限內)。
(三)投標廠商須檢附至少1名任職(如勞健保或在職證明等)於該廠商之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認可之政府許可原子能管理機構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
(四)具有維修、維護本案固定式空運貨櫃檢查儀或售後服務證明能力(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或已取得原供應廠商提供產品銷售、維修、供應備件、售後服務之授權證明書)。該證明文件須為原廠最近1年內有效之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所附資格文件若如為外文,須經翻譯為中文譯本,並經翻譯公會、民間公證人、法院等認證或公證,依序裝訂成冊及標列頁次、序號,以供審查。
(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投標廠商如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局之採購。
(七)相關資規格規範詳如契約規範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檢附至少1名任職(如勞健保或在職證明等)於該廠商之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認可之政府許可原子能管理機構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維修、維護本案固定式空運貨櫃檢查儀或售後服務證明能力(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或已取得原供應廠商提供產品銷售、維修、供應備件、售後服務之授權證明書)。該證明文件須為原廠最近1年內有效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投標廠商如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局之採購。
附加說明
本案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
1.本採購履約標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應提出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或出具委託書由機關代為申請;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司機及其隨車人員)得免提送上開證明文件,但應接受機關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例如但不限於專案管理單位)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2.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接受機關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例如但不限於專案管理單位)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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