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ien@apb.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空警察局407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180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須為國內、國外(僅限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國家)合法納稅之廠商。
(二)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若為國外廠商,其所附資格文件若為國外文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經該國法院、民間公證人等公證或認證;另所附文件如為外文,須經翻譯為中文(繁體字)譯本,並經翻譯公會、民間公證人、法院等認證或公證,依序裝訂成冊及標列頁次、序號,以供審查。
(三)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四)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提出本案設備之保養維護、維修等售後服務能力證明。
(五)如為國外廠商須檢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投標廠商如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局之採購。
(七)相關資規格規範詳如契約規範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提出本案設備之保養維護、維修等售後服務能力證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投標廠商如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局之採購。
附加說明
本案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
1.本採購履約標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應提出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或出具委託書由機關代為申請;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司機及其隨車人員)得免提送上開證明文件,但應接受機關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例如但不限於專案管理單位)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2.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接受機關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例如但不限於專案管理單位)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