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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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廠商資格摘要
E701010電信工程業,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附加說明
一、本規範係說明有關投標廠商對提供本局全數位式電子交換機系統之需求條件,
內容包括設備供應、安裝、配線、測試等工作。
二、本規範設備係為提供局本部之對內、外通話服務,一機一警用門號,並需與本局
現有各型警用電話機換機系統(包含第一航站、第二航站、台北分局及高雄分局
等 )互通無誤,構成一整體性警用電話交換系統網路。
三、投標廠商必須依照本規範辦理,並完成與本局警用電話交換機網路相容,詳如
現況需求說明。
四、廠商必須負完全責任依說明、規範及相關圖面所列之要求提供本局所需之電話交
換機等系統設備整合、施工與測試等。
五、廠商交貨時需提出原廠或台灣代理商出具針對本案產品維修零組件6年無缺保證書正本(含廠商名稱及標案名稱)。
六、本標案所需設備,包含共用現有之詳細電話計費系統、語音信箱、電源設備、警用及自動中繼線路等。
七、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參與(包含透過第三地區重新貼牌方式或拆解來台組裝之成品),如於驗收或驗收後,發現廠商有上述偽造或欺瞞之情事並經查證屬實,除依規定取消得標資格、解除契約並沒入履約等保證金外,並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究責及向廠商追償機關所生之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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