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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409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0日工作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屬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
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下列擇其一資格):
(1)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
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土木工程業: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2.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押標金繳納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蓋用公司大小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單明細表(內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請蓋用公司大小章。
6.有效期間內之工(公)會會員證明。
7.納稅證明文件(影本)(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核
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收執聯,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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