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電子郵件信箱
lw841304@cib.np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強化履約控管及確保得標廠商履約能⼒與誠信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強化履約控管及確保得標廠商履約能⼒與誠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7樓後勤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登記營業項目應包含「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或其他與本案履約內容具相當關聯之廣告、行銷、媒體服務相關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因需求說明書部分文字誤植,更正需求說明書內容如下:
需求說明書伍、(四)聯播網螢幕媒體項次1「商辦及住宅電梯電視託播」項目,原規格:
一、規格:30秒影音廣告/每檔
二、版位/執行方式:
(一) 應運用商辦及住宅電梯螢幕通路排播本案宣導素材,配置規模包含商辦螢幕至少2,250臺及住宅螢幕至少12,000臺,藉由民眾辦公、返家及搭乘電梯之高頻接觸情境,提高防詐宣導訊息之日常觸及效果。
(二) 商辦螢幕播出時段為每日8時至20時,住宅螢幕播出時段為每日6時至22時;商辦及住宅每臺每週播放檔次各至少達1,500檔。
三、單位及數量:共計連續9週,商辦及住宅每臺累計播放檔次各至少達13,500檔。
更正為:
一、規格:30秒影音廣告/每檔
二、版位/執行方式:
(一) 應運用商辦及住宅電梯螢幕通路排播本案宣導素材,配置規模包含商辦螢幕至少2,250臺及住宅螢幕至少12,000臺,藉由民眾辦公、返家及搭乘電梯之高頻接觸情境,提高防詐宣導訊息之日常觸及效果。
(二) 商辦螢幕播出時段為每日8時至20時,住宅螢幕播出時段為每日6時至24時;商辦及住宅螢幕每週播放檔次合計至少達1,500檔。
三、單位及數量:共計連續9週,商辦及住宅螢幕累計播放檔次合計至少達13,500檔。
本案涉及多元媒體通路整合、廣告投放及宣導執行等事項,投標廠商登記營業項目應包含「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或其他與本案履約內容具相當關聯之廣告、行銷、媒體服務相關營業項目;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應達本案預算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即新臺幣575萬3,000元以上。
本案115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機關得終止契約;若經費遭刪減時,則以經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機關調整後另行通知或廠商得終止契約;如所需經費經立法院審議凍結,未如期解凍者;上述情形機關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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