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電子郵件信箱
ci731040@cib.np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內,機關有新臺幣214萬4,452元之增購權,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分析表之單價增購,以符需求。契約期滿,雙方如願續約,得依原單價價格續約1年(116年另含107萬2,226元增購權),並應於契約屆滿前2個月內協議辦理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涉及人民權益,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如質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如有延遲,於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已為本局盲績效監測檢體製作委託案之得標廠商不得再行投標本案。
(2)2年內辦理本局尿液檢驗事務委託案,曾因下列原因經本局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不得投標本案:
a.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停止檢驗或認證暫停。
b.檢驗錯誤(含檢驗報告登載錯誤)有偽陽性(陰性檢體誤驗為陽性)之情形。
c.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經衛生福利部認可具檢驗尿液能力之醫療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選任為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案件有關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鑑定機關。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