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電子郵件信箱
rose5112@email.ci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ㄧ)檢附廠商登記及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法人或機構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予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參標廠商應具原能會認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資格,於投標時需檢附原能會頒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書(須在期限內)資格影本、輻防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證書影本及前述人員任職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影本。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招標文件(不得使用鉛筆),分別密封:
(1)證件封: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廠商資格審查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連同押標金票據(或已繳納現金之臨時收據)、資格文件影本、原能會頒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書(須在期限內)資格影本、輻防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證書影本及前述人員任職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影本、產品型錄等裝入證件封內並予密封。未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資格文件影本、原能會頒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書(須在期限內)資格影本、輻防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證書影本及前述人員任職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影本、產品型錄,其所投之標均視為無效。
(2)標單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單價分析表用本局所發格式報價,報價以總價填報(廠商填寫標價不一致時,以標單為主);所報價格應含營業稅,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裝入標單封內並予密封。所投送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及單價分析表如有缺漏不符或自加條款或所填字跡模糊或塗改未蓋印章者,其所投之標均視為無效。
(3)外標封:投標廠商應將前述填妥之證件封、標單封一併裝入外標封並予密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含快遞)寄達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7樓後勤科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準)。逾時送達或寄達者,視同不合格廠商。經(送)達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作廢。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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