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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至106年12月31日止預算金額20%之增購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10號(本總隊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成全案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記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應先至本總隊指定處所測量,本總隊得視現場情況要求廠商配合調整相關尺寸。
二、廠商於安裝前應檢附材料規格及檢驗測試數據證明文件供本總隊查驗,如廠商提供之品項實際規格與規範不符,本總隊有權利要求更換品項。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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