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14高雄市仁武區高雄市仁武區中正451號
電子郵件信箱
hlt0228@5p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後至106年12月30日止期間,本總隊得視經費狀況擴充其它工程【總工程經費400萬以下(含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規劃設計監造承攬權,服務費用依原契約條件及費率計算。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451號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4高雄市仁武區高雄市仁武區中正45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並檢附具有相關之合格建築師開業證書、技師執業執照、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業納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及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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