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1.財務代理或存託服務之採購或收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1.財務代理或存託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1.財務代理或存託服務之採購或收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因應接訓林時班期及員警之需求或契約期滿機關招商作業未及,得洽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單價擴充期限至109年1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72萬3,72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4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451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
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
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
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資料及
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替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
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
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
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
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
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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