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原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96.7.1更名台灣銀行採購部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廠商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福祥路62號3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6/01/01 - 106/12/31 (預估)
原產地國別1
美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5年11月16日10時假4樓會議室舉行,由副總隊長主持,安檢科、督訓科、主計室等會(監)辦單位暨本科均與會並完成開標事宜。
二、本案採購金額765萬元整,業奉核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原承商「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已依招標文件規範(105年11月16日9時30分前須送達收發室)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符合規定;本科覈實該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廠商)情形,合先敘明。
三、嗣經本科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相關資格文件及押標金繳納收據等均齊備無訛,符合規定;次由需求單位安檢科續審查規格封之文件,投標廠商業檢附本案之「招標規範」1份,並於第3頁下方空白處蓋公司大小章,符合規定。
四、後開啟「筌豐精機有限公司」標單封,其標價為765萬元整,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底價751萬7,000元整)並提示投標廠商高於底價;本科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告知投標廠商有減價3次機會,並請投標廠商第1次減價,經第1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760萬元整,主持人提示高於底價並請第2次減價,經第2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755萬元整,主持人提示仍高於底價並請第3次減價,經第3次減價,該公司報價750萬元整,業低於底價751萬7,000元整;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當場宣布「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得標。
五、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條(一)略以:履約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12期,每月為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12期,每月為1期,按月給付;本科依前述規範計算本案機檢儀3部每月維修、保養契約價金,謹臚列於後:
(一)750萬元整÷12(月)=62萬5,000元整。
(二)106年1月至106年12月止,每月本總隊支付承商機檢儀3部維修、保養之契約價金為62萬5,000元整。
六、另針對承商原於105年10月11日提供之報價單第6點:保固期內正常使用所造成損壞物品更換及維修,單價總和超過本報價金額業由原報價單之70%;為維護機關權益,本科於105年11月2日召開之本案協調會建議承商仍維持105年度之額度(90%),負責人謝其上當場同意並即修正前揭報價單修正報價單第6點:保固期限內正常使用所造成損壞物品更換及維修,單價總和超過本報價金額業由原報價單之90%(如附件),現於會中再次確認,一併載入決標紀錄;本科並律定承商須於105年11月30日前函報「維護計畫書」供機關審核。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12期,每月為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12期,每月為1期,按月給付;本科依前述規範計算本案機檢儀3部每月維修、保養契約價金,謹臚列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