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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11樓大禮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7樓(秘書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其登記所營事業應至少包含下列其中1項相關行業(倘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登記之所營事業頁面資料為原營利事業登記所登載之營業項目時,以經濟部商業司網路查詢系統「新版所營事業代碼對照查詢」結果為準) :
(1) CA01010鋼鐵鑄造業
(2) CA01020鋼鐵軋延及擠型業
(3) CA01030鋼鐵冶鍊業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應附具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30日曆天內將採購之防彈玻璃及防彈鋼板送達本總隊,由本總隊進行防彈玻璃及防彈鋼板數量清點及規格、尺寸、外觀等確樣。
(二)抗彈測試防彈玻璃及防彈鋼板經測試符合契約規範,由本總隊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依本案「配置單位、數量及安裝地址一覽表」內所列單位全部完成安裝。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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