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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2樓會議室(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五路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收發(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五路25號3樓)。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相關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以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標價清單。
(5)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勞務承攬)。
(6)本採購案採用「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若為符合優先採購規定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者,應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立案證書、公設民營機構之委託契約書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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