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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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總隊第二行政大樓2樓開標室(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3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總隊第二行政大樓1樓秘書室收發(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30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採購標的改善完成期限:自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應配合各營區主管機關消防改善檢修複查或改善複查之期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1. 須符合與採購標的相關營利事業登記項目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符合上述其中之一事業或具本案履約能力之相關事業)]。
2.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消防設備師(士)之相關證明文件:依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檢修人員應具有消防設備師(士)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程:本案消防安全設備改善項目施作部分應完成期限:
第一階段:採購標的改善完成期限:自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應配合各營區主管機關消防改善檢修複查或改善複查之期程)
第二階段:施工廠商完成施工後,應立即向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申請消防改善檢修複查或改善複查,並通過取得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二、 需求說明:
(一) 114 年度各大樓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並修護或更新,維修後需能恢復正常運作;檢修更新改善項目詳如標價清單。
(二) 自各營區履約標的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1年。
(三) 有關標價清單項目,履約廠商若未能協助機關通過主管機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複查或改善複查而產生罰款,該罰款由履約廠商承擔。
三、投標前請赴現場瞭解環境,並澈底了解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其中三峽營區日新樓、樂群樓火警受信總機 R 型(EDWARDS 愛德華,型號EST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