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00673@1spc.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總隊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8萬元,以原契約單價及履約條件核算付款,並得採換文方式免除議價程序辦理。本總隊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總隊開標室(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301號第二行政大樓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總隊收發室(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301號第二行政大樓1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採購標的改善施工項目完成期限: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消防安全設備廠商(主管機關許可營利事業登記、消防設備師(士)或技師並屬廠商員工(提供最近1年以上勞健保或其他佐證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具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二)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三) 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之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程:本案消防安全設備改善項目施作部分應完成期限:
第一階段:採購標的改善施工項目完成期限: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完成。
第二階段:施工廠商完成施工項目改善後,應立即向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申請消防改善檢修複查或改善複查,並通過取得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二、需求說明:
(一) 111年度各大樓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並修護或更新,維修後需能恢復正常運作;檢修更新改善項目詳如標價清單。
(二) 自各營區履約標的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1年。
(三) 有關標價清單項目,履約廠商若未能協助機關通過主管機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複查或改善複查,如產生罰款由履約廠商承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