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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車輛電瓶項目:50萬9,460元整。
二、車輛輪胎項目:129萬9,300元整。
三、車輛耗材項目:95萬7,850元整。
四、契約期滿(1年1約,得標當年度底止【12月31日】),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機關視年度預算核列情況,保留刪減權利。以上未規定者依原契約規定之文字,不再另訂契約,以換文方式(後續擴充協議書)辦理。
五、數量及項目請參照各報價明細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301號(後勤科)
押標金額度
電瓶20000元、輪胎50000元、耗材35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301號(後勤科)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國內廠商應提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3)國外廠商應提出國外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檢附經本國任一地方法院公證或本國駐外機關認證之中文譯本。
(4)國內廠商,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國外廠商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足資證明尚未破產之文件,並檢附經本國任一地方法院公證或本國駐外機關認證之中文譯本。
附加說明
各分項押標金如下:
1、車輛電瓶項目: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整。
2、車輛輪胎項目:5萬元整。
3、車輛耗材項目:3萬5,000元整。
擴充期間金額及數量:
1、契約期滿(1年1約,得標當年度底止【12月31日】),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形,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機關視年度預算核列情況,保留刪減權利。以上未規定者依原契約規定之文字,不再另訂契約,以換文方式(後續擴充協議書)辦理。
2、預定擴充金額及數量(數量如各報價明細表):
(A)車輛電瓶項目:50萬9,460元整。
(B)車輛輪胎項目:129萬9,300元整。
(C)車輛耗材項目:95萬7,85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