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三O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040-008@spfh.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保留契約價金百分之五十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項目為耐震修繕有關之技術服務,期限為決標後24個月,數量依實際需求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三O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三O一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45╴天內完成基本規劃設計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可擇一):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有效期間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有效期間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
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
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
(函)。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
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
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
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之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
權人員、經辦員圖章」)。
(四)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證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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