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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甲方得保留未來向乙方增購之權利,得後續擴充1年,依111年度決標單價,預估金額為1億元整,惟實際給付金額仍以用膳人數為準,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 總務處事務組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F501990,營業項目:其他餐飲業;或營業項目代碼為C199030,營業項目:即食餐食製造業;或營業項目代碼為ZZ99999,營業項目: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F501990,營業項目:其他餐飲業;或營業項目代碼為C199030,營業項目:即食餐食製造業;或營業項目代碼為ZZ99999,營業項目: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納稅證明影本1份。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證明文件。如: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廠商領標時間: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10年11月23日止。
(二)開標日期時間:110年11月24日(三)上午10時整。
(三)評選會議擬於110年12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中興樓7樓第1會議室召開。
(四)有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約)事宜:
1、本案係採固定費率決標,仍需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決標程序之規定,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2、議價(約)會議擬於於110年12月8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中興樓7樓第2會議室召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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