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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8年學(員)生伙食,伙食費預算約1億4仟萬元。擴充期間:108年1至12月,擴充數量:學生依主、副食費預算發放標準:早餐36元,中餐55元、晚餐55元,每人每日合計146元(均含稅)。以每餐單價計算,實際給付金額以用膳人數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中興7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總務處事務組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F501990,營業項目:其他餐飲業;或營業項目代碼為C199030,營業項目:即食餐食製造業;或營業項目代碼為ZZ99999,營業項目: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影本1份。
3.廠商依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5.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專門技能證明:「營養師」或「食品技師」,並檢附任職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7.押標金新臺幣150萬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開標、資格審查時間:10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
(二)廠商簡報及評選作業時間、優勝廠商議價時間另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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