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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本校中興樓7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收發室或總務處收發人員收。
履約期限
115年1月2日至115年12月15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經政府機關核准合法之汽、機車駕駛訓練班或公司,並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訓練教練具汽車駕駛訓練教練證,且證書在有效期限內。
2、具有國際安全駕駛指導員證或5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3、該訓練師資在該駕訓班或公司參加員工勞保或其他足資證明在職之相關書面資料。
4、廠商投標時,檢附5張以上參與訓練之教練師資證(影本)及前揭相關在職證明以備資格審查。
(四)廠商應提供履約期間場租證明(場租合約至少至115年12月31日)或場地自有證明。
(五)廠商提供之訓練場地應有1,200坪以上,並出具證明,車程單程不超過50分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訓練教練具汽車駕駛訓練教練證,且證書在有效期限內。
2、具有國際安全駕駛指導員證或5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3、該訓練師資在該駕訓班或公司參加員工勞保或其他足資證明在職之相關書面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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