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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甲方若有需求得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如乙方履約情形良好(如無逾期違約或驗收不合格情形),甲方得洽其辦理後續擴充1年(110年1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以契約期滿後本校110年海洋巡防科學生預估在校生人數量,110年擴充金額共計新臺幣99萬1仟元,辦理後續擴充;費用以每人訓練費用單價計算,實際給付金額以受訓人數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收發室或總務處收發人員收
履約期限
依據契約書辦理,廠商應於11月30日前完成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2.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依法令無須納稅者,應檢附可免徵稅證明或不須納稅證明等文件替代):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具有符合國際之驗證文件
(1)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之認證資格。
(2)通國際標準組之品質管理標準系統品質標準之認證資格。
4.承做能力證明:過去曾辦理代訓政府機關人員船員基本安全訓練之採購案驗收紀錄、付款發票或結案證明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2.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依法令無須納稅者,應檢附可免徵稅證明或不須納稅證明等文件替代):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具有符合國際之驗證文件
(1)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之認證資格。
(2)通過國際標準組之品質管理標準系統ISO9001品質標準之認證資格。
4.承做能力證明:過去曾辦理代訓政府機關人員船員基本安全訓練之採購案驗收紀錄、付款發票或結案證明文件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投標標價清單正本1份(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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