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總務處
電子郵件信箱
hjhung@mail.mc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將依實際需求再洽決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決標後26個月內,得續約2次。以原契約條件不再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B9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總務處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詳見規格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或其 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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