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總務處
電子郵件信箱
hjhung@mail.mcu.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總務處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B9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總務處採購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採本校提供樣稿,須正本並依式填寫,且加蓋投標廠商、負責人印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保固:本次標案全機保固三年 (包含三年零件、三年維護人工及三年到府),得標廠商須於驗收日出示原廠三年保固證明書,交由校方存查。
2.各產品若於招標期間發生停產事宜,廠商須無條件以高於原規格產品替代。
3.交貨驗收後2個月內故障,須以新品更換;往後,則自報修日起1個工作天內修復,如無法修復,至少以同級品取代,直至維修品送回。
4.驗收:得標廠商需於驗收當日檢附各種相關文件交由校方存查,如下所示:
原廠全機三年保固證明書
原廠出廠證明書、進出口報關證明、投影機光源保固10,000小時或三年證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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