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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計後續擴充2年,預算金額計新台幣432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120號5樓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勞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本案於106年11月22日更正招標文件中之投標封套,補充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
三、本於於106年11月22日更正招標文件中之投標廠商審查須知,調整評分標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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