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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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5彰化縣大村鄉田洋橫巷2-9號1樓服務台
開標地點
515彰化縣大村鄉田洋橫巷2-9號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5彰化縣大村鄉田洋橫巷2-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級電氣承裝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
4.公會會員:投標廠商如為電氣承裝業者,應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附加說明
一、採電子領標和現場領標方式
1.發售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5月2日下午17時整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整及下午1時至5時整;週六、週日及例假日不發售)。
2.發售地點: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1F服務台。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00元整(請以現金支付)。
4.電話:048539888轉3124陳小姐
二、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本所得允許投標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惟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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