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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工作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古蹟或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之相關修復工程實績1件以上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工地負責人:(1 人)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 瓦作匠師:(1 人;下列資格擇一)
a.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 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專業廠商資格及登記證:
a.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並檢具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一)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二)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三)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 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四)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825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 顏先生 (02) 2320-6359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下午5:00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如無廠商聯繫預約則不辦理現場勘查)。
(4) 勘查時間: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30。
(5) 勘查集合地點:於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825號大門集合,統一由機關人員帶領進入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計算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等,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五)本工程施工時須配合機關指定可施作時間(或時段),另配合使用需求,必要時廠商得配合夜間施工、臨時停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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