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opwangyen211301 已決標公告

總統府偏樓連通道等南側附屬建築物局部防水檢修工程

總統府 決標日:113/12/2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鈞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430,000
原始預算
$ 3,466,451
底價金額
$ 3,43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5 - 其他鋪地板, 牆面及壁紙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pywang2@oop.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30 17:00
開標時間 113/12/31 11: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7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總統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總統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4號門)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工作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工地負責人:1人 A.檢附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工程經驗證明。 B.文化部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或其他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結業證書。 (2)木作、泥作匠師:各1人;下列資格擇一,並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或以公告或相關函令作為佐證)。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有效期內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或宜蘭縣)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一)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機關所訂期間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二) 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四)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 陳先生 (02) 2320-6351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17:00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 (4) 勘查時間: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9:30。 (5) 勘查集合地點: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重慶南路與貴陽街交叉口旁之側門崗哨)集合,統一換證後進入府內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計算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等,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六) 投標廠商應於開標前自行於本案所刊登之網路及採購公報查看是否有刊登更正公告,機關對於更正部分不另予通知。 (七) 政府採購公報所公佈之不良廠商且尚未期滿者不得投標。 (八) 本工程施工時須配合機關指定可施作時間(或時段),另配合使用需求,必要時廠商得配合夜間施工、臨時停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3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pywang2@oop.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30 17:00
開標時間
113/12/31 11: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7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總統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總統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4號門)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工作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工地負責人:1人 A.檢附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工程經驗證明。 B.文化部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或其他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結業證書。 (2)木作、泥作匠師:各1人;下列資格擇一,並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或以公告或相關函令作為佐證)。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有效期內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或宜蘭縣)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一)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機關所訂期間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二) 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四)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 陳先生 (02) 2320-6351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17:00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 (4) 勘查時間: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9:30。 (5) 勘查集合地點: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重慶南路與貴陽街交叉口旁之側門崗哨)集合,統一換證後進入府內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計算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等,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六) 投標廠商應於開標前自行於本案所刊登之網路及採購公報查看是否有刊登更正公告,機關對於更正部分不另予通知。 (七) 政府採購公報所公佈之不良廠商且尚未期滿者不得投標。 (八) 本工程施工時須配合機關指定可施作時間(或時段),另配合使用需求,必要時廠商得配合夜間施工、臨時停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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