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後續擴充權利1年。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續約要求,經機關審核認為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得決定次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期間: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金額:後續擴充經費以160萬5,167元為上限。數量:詳需求說明書及詳細價目表等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促使得標廠商積極履行並確依機關需求執行標案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招標公告所訂開標時間為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合於投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後續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2.本契約所需經費,須俟當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機關得調整本契約之履約項目、內容,或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由雙方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無息退還已撥付之超額款項及交付已完成之工作成果。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契約書並蓋用印信送本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4.實地履勘: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可洽機關相關人員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江先生(02-23206389)、陳先生(02-23206351),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吳先生(02-23206363)聯繫預約,分別安排現勘,俾能確實瞭解本招標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