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等不良紀錄。.
2.以下證明資料二擇一(影本):A.有效日期內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有效日期內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提供與本案工程性質相關之實績1件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為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資格不合 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合於投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後續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二)本工程施工期間,為因應機關公務特殊需求,廠商應配合機關於指定時間或時段內施作,必要時應配合進行夜間施工,及臨時暫停施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衍生相關費用。
(三)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四)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之費用,或因投標所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招標文件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人為管制、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六)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製作契約文書並蓋用印信送機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七)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八) 現場勘查注意事項:
1.領勘聯繫時間:上班日上午9:00~下午17:00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
2.電洽機關相關人員:需求單位:江先生 (02) 2320-6389。陳先生 (02) 2320-6351。採購單位:吳先生 (02) 2320-6363。
3.現勘入府地點:統一由本府4號門進出(國史館郵局正對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8-1號),投標廠商須事先提供人員名單,俾利辦理入府管制事宜。
4. 投標廠商領勘現場環境狀況時,應確實評估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情形,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