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opsjwu11401 已決標公告

「總統府組合式水箱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

總統府 決標日:114/04/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鎧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60,000
原始預算
$ 670,000
底價金額
$ 66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4 -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sjwu@oo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4/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4/14 17:00
開標時間 114/04/15 11: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次日起至工程完成驗收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相關證書及依法開業、執業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審作業,相關規定詳如「評審須知」所載內容。開標日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不得參與評審。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另行通知參與評審時間、地點及詢答順序。 二、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採購評審小組於114年3月24日奉核定成立,委員計7人,其中專家學者委員4人:吳委員國禎、彭委員聰智、王委員桑貴、崔委員盛家。專家學者以外委員3人:古委員文劍、吳委員永祿、李委員淑慧。並由古委員文劍擔任召集人、吳委員永祿擔任副召集人。 三、現場領勘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1.領勘聯繫時間:上班日上午9:00~下午17:00來電預約。 2.電話接洽機關相關人員: (1)需求單位:江先生(02-23206389)、陳先生(02-23206351)。 (2)採購單位:吳先生(02-23206363)。 3.現勘入府地點:統一由本府4號門進出(國史館郵局正對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8-1號),投標廠商須事先提供人員名單,俾利辦理入府管制事宜。 4.投標廠商領勘現場環境狀況時,應確實評估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情形,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四、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契約書並蓋用印信送本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4/1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sjwu@oo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4/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4/14 17:00
開標時間
114/04/15 11: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次日起至工程完成驗收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相關證書及依法開業、執業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審作業,相關規定詳如「評審須知」所載內容。開標日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不得參與評審。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另行通知參與評審時間、地點及詢答順序。 二、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採購評審小組於114年3月24日奉核定成立,委員計7人,其中專家學者委員4人:吳委員國禎、彭委員聰智、王委員桑貴、崔委員盛家。專家學者以外委員3人:古委員文劍、吳委員永祿、李委員淑慧。並由古委員文劍擔任召集人、吳委員永祿擔任副召集人。 三、現場領勘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1.領勘聯繫時間:上班日上午9:00~下午17:00來電預約。 2.電話接洽機關相關人員: (1)需求單位:江先生(02-23206389)、陳先生(02-23206351)。 (2)採購單位:吳先生(02-23206363)。 3.現勘入府地點:統一由本府4號門進出(國史館郵局正對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8-1號),投標廠商須事先提供人員名單,俾利辦理入府管制事宜。 4.投標廠商領勘現場環境狀況時,應確實評估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情形,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四、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契約書並蓋用印信送本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4/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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