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次日起至工程完成驗收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相關證書及依法開業、執業執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審作業,相關規定詳如「評審須知」所載內容。開標日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不得參與評審。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另行通知參與評審時間、地點及詢答順序。
二、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採購評審小組於114年3月24日奉核定成立,委員計7人,其中專家學者委員4人:吳委員國禎、彭委員聰智、王委員桑貴、崔委員盛家。專家學者以外委員3人:古委員文劍、吳委員永祿、李委員淑慧。並由古委員文劍擔任召集人、吳委員永祿擔任副召集人。
三、現場領勘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1.領勘聯繫時間:上班日上午9:00~下午17:00來電預約。
2.電話接洽機關相關人員:
(1)需求單位:江先生(02-23206389)、陳先生(02-23206351)。
(2)採購單位:吳先生(02-23206363)。
3.現勘入府地點:統一由本府4號門進出(國史館郵局正對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8-1號),投標廠商須事先提供人員名單,俾利辦理入府管制事宜。
4.投標廠商領勘現場環境狀況時,應確實評估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情形,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四、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契約書並蓋用印信送本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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