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書(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採固定金額新臺幣30,970,000元給付,如廠商於投標文件自願減價,則依廠商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二)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為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合於投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後續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四)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製作契約書(精裝本)並蓋用印信送機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七)本案屬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定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製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空白標單格式電子檔(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依前開格式填妥決標後單價電子檔予機關。
(八)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環境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工程項目、施工規範及相關規定、管理成本與所用之材料暨設備性能及品質均有所認識,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人為管制及其他意外情況等風險得以預見及準備。
(九)現場勘查注意事項:
(1)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7時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第三局第五科 江先生 (02)2320-6389、陳先生 (02)2320-6351、第三局第六科 吳先生 (02)2320-6363)聯繫預約。
(3)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應確實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影響界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