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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後續擴充權利1年。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續約要求,經機關審核認為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得決定次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本府偏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本府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有效期內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5)107年度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契約書及招標規範暨施工說明書,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
(二)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四)本案履約地點請詳契約書第2條及招標規範暨施工說明書,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可洽機關聯絡人員瞭解本招標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履約順遂,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五)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 顏先生(02-2320-6359)。
第三局第五科 江先生(02-2320-6904)。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蕭先生(02-2320-636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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