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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本府偏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本府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未被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繳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有效期內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5.當年度營造業職業公會會員證書。
6.履約能力之證明:
(1)屋頂防水整修施作工程之實績證明文件。
(2)丙級營建防水技術士證照。(得標後廠商若因故需更換技術士人員應取得業主及監造單位同意)
(3)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證照。(得標後廠商若因故需更換技術士人員應取得業主及監造單位同意)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二)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四)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預估數量:「投標標價清單」、「標單詳細表」僅作為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投標廠商不得認定投標時所預估工作項目、材料、設備,以及數量即為實際精確完工之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付責任之依據。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投標廠商不得因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而抗爭。
(六)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3號。
(2)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單位1:侍衛室行政組 蘇先生。
電話1:(02) 2320-6630。
單位2:第三局第六科 蕭先生/黃先生。
電話2:(02) 2320-6369 / 2320-6367。
(3)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下午5:00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
(4)勘查時間: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9:00。
(5)勘查集合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4號(專賣局/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正門口)集合,統一換證後進入駐地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計算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等,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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