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oppywang11505 已決標公告

總統府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台防水改善第二期工程-115年度總統府1樓木窗及3號門梯間門窗露台防水檢修工程

總統府 決標日:115/07/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鈞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2,877,790
原始預算
$ 22,933,631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9.7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3 - 屋頂及防水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pywang2@oop.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933,631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05 17:00
開標時間 115/06/08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偏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總統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總統府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45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本案工程性質相關之古蹟修復工程實績1件以上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木門窗剝漆、磚石清洗及防護專業廠商之合作意向書1、2及本項工程實績1件以上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1人) a. 文化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結業證明。 b. 檢附累積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或累積2年古蹟併計2年以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之證明。 (2) 細木作、泥作匠師:(各1人;下列資格擇一,須檢附名錄、公告或相關函文影本佐證) a. 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廠商之基本資格: 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等(E101011)或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者。 2.有效期內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3.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一) 本案評選須知三、(二)規定,投標廠商於遞送投標文件時,應一併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另附可編輯之電子檔光碟片1份。服務建議書為提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之用,如未檢附或份數不足,致補件期間影響評選相關作業,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 本工程施工期間,為因應機關公務特殊需求,廠商應配合機關於指定時間或時段內施作,必要時應配合進行夜間施工,及臨時暫停施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三)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四)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之費用,或因投標所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六)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七)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如無廠商聯繫預約則不辦理現場勘查)。 4. 勘查時間:民國115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 5. 勘查集合地點:本府4號門崗哨(近貴陽街與博愛路交叉口 / 即國史館郵局對面),統一換證後進入府內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七) 本契約所需經費,須俟當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機關得調整本契約之履約項目、內容,或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由雙方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無息退還已撥付之超額款項及交付已完成之工作成果。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0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聯絡人
王秉彥
聯絡電話
(02)23206361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pywang2@oop.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933,631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05 17:00
開標時間
115/06/08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偏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總統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總統府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45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本案工程性質相關之古蹟修復工程實績1件以上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木門窗剝漆、磚石清洗及防護專業廠商之合作意向書1、2及本項工程實績1件以上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1人) a. 文化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結業證明。 b. 檢附累積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或累積2年古蹟併計2年以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之證明。 (2) 細木作、泥作匠師:(各1人;下列資格擇一,須檢附名錄、公告或相關函文影本佐證) a. 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廠商之基本資格: 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等(E101011)或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者。 2.有效期內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3.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一) 本案評選須知三、(二)規定,投標廠商於遞送投標文件時,應一併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另附可編輯之電子檔光碟片1份。服務建議書為提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之用,如未檢附或份數不足,致補件期間影響評選相關作業,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 本工程施工期間,為因應機關公務特殊需求,廠商應配合機關於指定時間或時段內施作,必要時應配合進行夜間施工,及臨時暫停施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三)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四)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之費用,或因投標所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六)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七)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如無廠商聯繫預約則不辦理現場勘查)。 4. 勘查時間:民國115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 5. 勘查集合地點:本府4號門崗哨(近貴陽街與博愛路交叉口 / 即國史館郵局對面),統一換證後進入府內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七) 本契約所需經費,須俟當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機關得調整本契約之履約項目、內容,或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由雙方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無息退還已撥付之超額款項及交付已完成之工作成果。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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