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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偏樓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應自行製作檢附「資歷累計統計明細表」)
1.「計畫主持人」需具有建築師資格,其承做能力證明:
提供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證明文件(國定古蹟實績至少1件)。
2.「協同主持人」(監造主任)需具有承做能力證明:
提供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證明文件(國定古蹟實績至少1件)。
3.「品管人員」需符合下列資格:
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證明
2.依法應加入公會始得營業者,其當年度之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 本案評選須知三、(二)規定,投標廠商於遞送投標文件時,應一併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另附可編輯之電子檔光碟片1份。服務建議書為提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之用,如未檢附或份數不足,致補件期間影響評選相關作業,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如無廠商聯繫預約則不辦理現場勘查)。
4. 勘查時間:民國115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
5. 勘查集合地點:本府4號門崗哨(近貴陽街與博愛路交叉口 / 即國史館郵局對面),統一換證後進入府內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三)本契約所需經費,須俟當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機關得調整本契約之履約項目、內容,或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由雙方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無息退還已撥付之超額款項及交付已完成之工作成果。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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