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機關評估,於114年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總計採購金額2年共為新臺幣400萬元,擴充期間至114年11月30日止。廠商114年如願意以原(113年)契約條件及每頁單價續約,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表達意願,經簽奉核可後,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無須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機關偏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得標後依約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機關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具有公文檔案掃描及整理工作等有關之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檢附與本案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相關契約或驗收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廠商須具有公文檔案掃描及整理工作等有關之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檢附與本案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相關契約或驗收證明文件。5.投標標價清單6.投標廠商聲明書(共2頁)7.出席代表授權書(負責人到場者免,廠商請蓋章置入標封中,或由受委託人攜至標場查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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