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1年權利(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廠商114年如願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辧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並於契約到期60日前,行文機關表達意願,經機關同意後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機關偏樓2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機關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或決標日起(以日期在後為準)至113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文件附於標封內,缺一即資格不符合: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如園藝服務、花卉栽培、景觀、植栽等)。
2.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共2頁)。
5.投標標價清單。
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採購所需預算經費,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以致無法繼續履行,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依實際執行費用結算金額,惟不負補償損失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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